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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材料是什么?
(一)参保缴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法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法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多种经营的按照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确定),按照行业分类工伤保险费率划分为八类,以此为0.2%、0.4%、0.7%、0.9%、1.1%、1.3%、1.6%、1.9%。
为减轻企业负担,二类以上的统一下浮20%(下浮期限至2017年12月)。
(
为减轻企业负担,二类以上的统一下浮20%(下浮期限至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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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费额。
每月缴费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费率。
(法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
每月缴费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费率。
(法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
该步骤特别提醒:申报增员之日起24小时后生效,工伤待遇支付前不能减员。
(二)工伤事故报备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
即福州市社保中心要求的,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参保单位需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事故报备手续。
即福州市社保中心要求的,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参保单位需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事故报备手续。
该步骤特别提醒:1、超时限则报备之日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2、工伤治疗不能使用医保卡。
2、工伤治疗不能使用医保卡。
(三)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
福州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只要办理了工伤事故报备,一年内提出认定都是有效的。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合同(或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及初次就诊门诊病历。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单位提供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盖公章。
6、考勤卡。
7、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劳动合同(或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及初次就诊门诊病历。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单位提供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盖公章。
6、考勤卡。
7、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该步骤特别提醒:1、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
2、未参保企业认定在企业所在县(区)级劳动局申请认定。
2、未参保企业认定在企业所在县(区)级劳动局申请认定。
(四)工伤待遇支付
需要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2、劳动能力鉴定书;3、身份证复印件;4、申报上月或当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5、医疗费用正本发票;6、医院盖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7、医院盖章医嘱单、出院小结;8、门诊病历复印件;9、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钱转给谁?工伤医疗费转给单位,伤残费转给个人)
(钱转给谁?工伤医疗费转给单位,伤残费转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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